天津港保税区吸引高级人才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和空港国际物流区(以下简称“三区”)的快速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各类高级人才来“三区”工作,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区”吸引的高级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三)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符合“三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五)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科技成果并在“三区”实现产业化,在科研机构或企业中占有不低于5%(含5%)股权比例的科技人员;

(六)“三区”企业急需的专业精湛、业绩突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七)掌握特殊技能,能够解决“三区”企业生产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企业创造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术工人。

保税区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对入区高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每年从“企业发展金”中安排10%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本规定中有关费用。

第四条 优先为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园或入学事宜。

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配偶一年内确有困难未实现就业的,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给予其配偶为期一年的生活补贴。

海外归国来区创办、领办企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天津市中、小学学校的,一次性资助学费2万元。

第五条 对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在天津市的高级人才,在“三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调入“三区”的高级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对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科技成果,并在“三区”实现产业化的高级人才,为其提供为期两年一定面积的免租金公寓。

第七条对与经认定的“三区”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高级人才,在本市购房时,给予一次性三万元购房补贴;对与“三区”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出博士站博士,给予一次性五万元购房补贴。

在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中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高级技术工人,在天津市购房的,年薪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至3万元;年薪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薪资收入10%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来“三区”工作并在津定居的,发给安家补贴5万元;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来“三区”工作并在津定居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第九条 鼓励“三区”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于进站工作的博士,管委会每人每年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条 为应邀来“三区”进行投资考察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往返国际机票费用。

第十一条 对在“三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保税区人事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其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高级人才在“三区”工作期间,通过贷款方式,在天津市购买自用汽车,对其贷款中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高级人才,五年内按其股权收益分配额给予不超过8%的补贴。

第十四条 保税区设立杰出贡献奖,对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高级人才给予重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十五条 对于同时适用于国家、天津市的优惠政策及本规定的,可在享受国家和天津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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