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津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竞争力,结合津南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凡在津南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纳税(含购地、租赁厂房),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要求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享受实缴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之剩余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的奖励。
(一)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第二条 凡在津南经济开发区各创业载体注册、纳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且年纳税总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注册型企业,可享受实缴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之剩余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留部分的奖励。
(一)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第三条 国家或天津市对某些项目制定的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四条 对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以上奖励政策均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4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