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开发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海关政策

1、出口关税

(1)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货物外,免征出口关税。

(2)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3)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免出口关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2、进口税收

  (1)关税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其他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计税公式: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

其中,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2)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的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设备税收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许可证和配额管理

目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方式分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1)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一般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2)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

为加强国家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大宗原材料和敏感性商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特定进口商品实行自行登记,以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

(3)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分为配额管理和非配额管理。

(4)配额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回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5)非配额管理

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地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收。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机电司及天津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天津开发区内企业可以通过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向以上部门进行。

 4、加工贸易

  (1)有关概念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称为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经营单位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保税料件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帐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

(2)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管理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加工贸易企业分类

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双A企业: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a、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b、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A类企业:是指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A类企业标准

1. 注册登记2年以上,并且

1)连续两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 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 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 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可信;

5. 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 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7. 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天津开发区内新成立的外商投资进料加工企业一般认定为B类企业。B类企业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制度。

C类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2. 拖欠海关100税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 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 遗失重要业务单据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5. 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6. 一年内保管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7. 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8. 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D类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1. 两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2. 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4.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 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6. 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7. 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8. 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4)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后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付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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