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园区注册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扶持企业发展,吸引和鼓励外阜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兴业,促进企业与园区诚挚合作,共赢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一、扶持奖励政策

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税款园区留成部分(留成部分:增值税21.875%、营业税75%、企业所得税35%、个人所得税30%,下同)70%的奖励;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税款园区留成部分80%的奖励;

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所纳税款园区留成部分85%的奖励。

二、兑奖办法

以上扶持奖励办法自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始,全部采用先征后奖励的方式,以企业在注册地税务机关纳税的完税证为依据,每季度兑现一次,并于下季度初10日内完成兑现。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次向后顺延。对于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即征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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