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楼宇经济扶持政策

       和平区结合本市、本区现有鼓励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税收亿元楼宇标准》等一系列办法措施,主要的扶持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鼓励楼宇业主自持产权。对新建综合性楼宇,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自持部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自楼宇正式经营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照开发主体留区税收的40%给予资金扶持,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鼓励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引进企业。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引进天津市以外的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按照一次性注册资金到位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引进和平区以外的纳税企业,按照企业一年内所产生留区税收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是鼓励楼宇提高财政贡献能力。对未列入天津市重点支持亿元楼宇范围的商务楼宇,商务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营管理单位自主持有商务面积占楼宇总面积30%以上、楼宇内有2个以上企业注册经营且达到和平区商务楼宇认定标准的,以楼宇纳税额度为标准进行分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补贴;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50万元补贴;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100万元补贴。商务楼宇享受一次性财政补贴后,每年按照楼宇入驻企业留区税收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奖励。

四是对专业特色楼宇进行奖励。对运营期三年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

五是鼓励楼宇物业提升档次。对楼宇业主新引进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签约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在和平区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和平区新开设从事楼宇经营管理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且年留区税收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分公司留区税收40%的额度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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