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科技载体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2号)和《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高[2005]03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由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联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通讯、网络、政策咨询服务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入孵企业提供系统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担保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增强企业成长性,培养、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发展优势骨干企业的服务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和社会机构的积极性,加快孵化器建设,规范孵化器管理,提高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良发展环境,引导、培育和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四条 为促进孵化器建设,设立区孵化器专项资金。区孵化器专项资金来源于区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区内科技孵化转化载体建设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驻区机构,充分利用区域空闲厂房、空闲楼宇等载体,投资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条 拟建立的孵化器要向区科委提出建设申请,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目标、管理团队、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项目管理等,并对该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七条 区科委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意见。

第八条 孵化器筹建期限不超过2年,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授予区级孵化器的称号,颁发证书和挂牌。达到更高级别孵化器标准的,由区科委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设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信誉良好;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

(五)有专门招商团队、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区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区科委报送《河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资格。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河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并在河西科技服务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区科委,并视其变动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

(二)场地使用有效合法证明;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件;

(五)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六)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七)在孵企业名录;

(八)其它附件。

第十三条 区级孵化器实行单位申请,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的企业;

(三)“三高”(高端、高智、高新)企业;

(四)税收贡献大的转型潜力企业;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十五条 各孵化器要严格按照企业入孵条件引进企业,对已引进的入孵企业及时到区科委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区科委应加强对各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并组织认定和考核,同时对入孵企业优先落实专利申请、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等科技政策服务。

第十七条 区级孵化器的扶持政策:

(一)区科委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市级孵化器建设平台资金支持,对入孵企业进行政策培训辅导和定制化服务,争取国家、市及区创新资金支持;

(二)对新建的科技孵化器,经认定为区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对建设方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补贴资助;

(三)对孵化器载体的运营企业实行税收增量奖励政策,区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以财税部门提供的在孵企业上一年度留区税收额为基数,新增部分的20%奖励给孵化器运营企业;

(四)对入孵企业中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房租10%—20%的政策性补贴,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房租20%—30%的政策性补贴,期限三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补贴金额;

(五)陈塘科技商务区内的科技孵化器可同时享受功能区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和区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创新载体,自认定之日起,可参照享受孵化器的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孵化器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孵化运营企业自行申报,区科委初审受理,组织科技专家委员会评审,依据本办法确定扶持资金的额度和方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提交区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孵化器引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区科委负责对孵化器组织认定及资助落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核实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留区税收情况及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

(二)支持孵化器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的招商、在孵企业的资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环境的改善等;

(三)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凡因故不能继续实施计划或撤销孵化器的,将视具体情况停拨和收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区科委要加强孵化器的管理,制定科学的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区财政局加强扶持资金的监管,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最大限度的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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