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从我区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天津市河西区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奖励暂行办法》(河西政〔201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暂行)》(河西政〔2013〕9号)两个办法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政策性补贴,对其帮扶发展单位予以奖励,补贴奖励资金来源于区科技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委共同管理使用。

第三条 享受补贴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区内注册纳税,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财务状况良好,有良好的信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通过认定的新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企业通过认定时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分档次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1) 企业拥有1—5项(不含5项)有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补贴3万元;

(2) 企业拥有5项(含5项)以上有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拥有1项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的,补贴5万元;

(3) 企业同时拥有5项以上(含5项)有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1项发明专利的,补贴8万元;

(4) 企业拥有2项(含2项)以上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的,补贴8万元:

(5) 企业拥有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之外的其它知识产权,补贴2万元;

(6) 每年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5万元的补贴,对新发展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年主营收入5亿元及以上)给予30万元补贴。对科技小巨人的补贴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和提升,以项目方式资助。

第五条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专有。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认定次年发放60%,第三年发放40%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补充研发经费。

第七条 区科委提供认定的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经区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报区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并负责监督。

第八条 完成当年指标任务的帮扶单位,奖励标准按照其新发展企业补贴额度的20%计算,主要用于帮扶企业发展工作经费。

第九条 新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现行其它政策,按现行管理规定操作。

第十条 如发现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将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实行黑名单制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天津市河西区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奖励暂行办法》(河西政〔201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暂行)》(河西政〔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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