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现代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1.总部型企业

对在宝坻区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奖励三年;自获利年度起,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奖励三年,之后在企业注册经营期限内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所发生的契税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所发生房产税额度奖励三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五年。

2.服务型企业

对只在宝坻区注册不在宝坻区生产的企业,在注册经营期限内,自纳税之日起,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其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予以奖励。

3.在宝坻区新设立的具有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大型商品批发、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或在宝坻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或在我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及大型金融租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其实缴主体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奖励两年,50%的额度奖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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