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宝坻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指为我区成功引荐区外、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介人不受工作单位、职务、身份限制,都可享受奖励。所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在宝坻辖区内新注册、纳税的。

二、奖励办法

对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按注册资金和实际纳税金额同时奖励。

(一)对引进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所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2‰对中介人予以奖励。

(二)自项目纳税之日起所纳税收的主体税种(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稽查、罚补收入及其他税费不计在内)地方留成部分5%的额度连续奖励中介人三年。

三、对中介人按项目计奖,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份奖励;中介人为两人以上或两个单位以上时,奖励资金只支付给一人或一个单位,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四、若中介人为商会、协会等招商中介机构的,在签订招商代理协议后,经区主要领导同意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部分招商代理费用,但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奖励兑现

(一)对中介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区、乡镇街、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凡引入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三)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单位依照税法规定进行代扣。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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