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杀手锏”产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杀手锏”产品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开发并已上市销售的、具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特征的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
第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天津市“杀手锏”产品的认定管理与监督。相关资金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杀手锏”产品认定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条件
1.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2.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总收入比重要达到3%以上;
3.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条件
1.产品须拥有发明专利,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产品年销售规模达到亿元以上,或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三位。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通过国家或市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条 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发布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材料;填写完成后报送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二)评审
1.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在线负责初审。
2.终审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相关中介部门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与发布
1.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天津市“杀手锏”产品,并向社会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产品颁发“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  支持办法
第六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通过签订研发合同的方式下达支持资金。对已列入市科委重大专项、重大示范工程、产业共性技术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认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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