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2〕22号)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西青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对新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新引进并进驻指定园区载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审核,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引导资金”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含新引进)的国家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含新引进)的市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的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外科技成果的,给予不超过技术交易额(合同额)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转化高水平科技成果

对认定并登记为市级科技成果的每项资助0.1万元。对鉴定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一次性资助5万元。经鉴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技术先进产品,在鉴定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实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对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达到国际先进、领先水平的,对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区级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突出贡献奖2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程奖纳入区级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对正常申请并经专家审定后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0.3万元。对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元,对授权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0.2万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形成的产品,授权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该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项资助30万元(与成果转化不重复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专利部分融资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授予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国内商标注册每件补助0.1万元,对国外商标注册成功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六、加大对科技小巨人企业、”杀手锏”产品和科技领军企业的支持力度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实施”杀手锏”产品培育计划。对列入区级”杀手锏”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列为市级”杀手锏”产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区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列为市级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于科技水平高、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但流动资金存在较大困难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采用无息借用的方式,给予政府周转资金支持100-500万元,周转期限一般为2-3年。

对列入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区财政予以支持。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七、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

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发生风险的,给予不超过担保贷款净损失40%的财政补贴。

八、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对前期改制上市准备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资助。其中改制阶段、辅导阶段资助100万元,上市申报及核准发行阶段资助100万元。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中的区留成部分,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上市后,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区投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对企业按新增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九、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大力支持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带团队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科研经费或启动经费资助和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技术、检测、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根据入孵企业情况和平台建设投资规模,以项目方式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区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技术、检测、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根据为企业和产业提供支持的能力以及平台投资建设规模,以项目方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各类载体建设技术、检测、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根据为企业和产业提供支持的能力以及平台投资建设规模,以项目方式给予投资额20%-5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国家级科技产业基地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市级科技产业园区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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