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奖励优惠的办法
1、对注册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奖励。
年纳税在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8%进行奖励;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包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0%进行奖励;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2%进行奖励。
2、对注册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奖励。
年纳税在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15%进行奖励;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包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的18%进行奖励;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的20%进行奖励。
3、对注册企业缴纳营业税(含营改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奖励。
年纳税在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0%进行奖励;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包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5%进行奖励;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0%进行奖励。
4、对特殊项目企业及大额纳税项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