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河西区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楼宇经济。在河西区新注册纳税,位于特定规划区域范围内,经审核符合我区重点引导和支持发展的服务型企业,按照注册资金、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进行分档制补贴,并按年度设定最高补贴标准。
1、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按成交价3%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交价5%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
2、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一年内按房屋租金5%给予租赁者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年内按房屋租金10%给予租赁者一次性资金补贴。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可同时享受补贴。
3、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注册资金分期缴纳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时,按上述标准进行补贴。
4、同时符合市、区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较高标准执行,不能同时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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