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现代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自主创新高地建设,不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支持在滨海新区注册,拟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针对企业股份制改制和上市辅导等主要环节,通过贷款贴息、资金垫付和专项补贴等方式,重点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前期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主体。

第四条给予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因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股份制改制企业,可申请最高2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

第五条给予贷款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贴支持。对给予贴息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可按照贴息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专项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给予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对于已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拟上市企业,按照企业规模、资产状况,及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垫付期限一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企业成功上市后,须将所获得的垫付资金全额归还;企业未完成上市或取消上市计划,可将所获得的垫付资金全额归还,也可将垫付资金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七条给予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前期费用补贴支持。对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新区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计、律师、保荐、登记托管等相关前期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专项补贴。

第八条设立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亿元,滚动使用,由新区财政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在年度有关资金预算中调剂安排。

第九条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由新区发改委、科委、经信委、国资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评审组负责审核,报滨海新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新区财政局按照新区政府审批文件和有关程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拨付。贴息、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担保公司;垫付资金由新区财政局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资金垫付协议》先期拨付给拟上市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收回全部垫付资金;如需将垫付资金转为股权投资,须按照《资金垫付协议》的约定和有关程序,将垫付资金转为政府指定投资平台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按季向新区金融服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上市进展报告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对未按《资金垫付协议》及时归还垫付资金也拒不履行股权投资变更手续的企业,按《资金垫付协议》的有关约定,依法追索垫付资金和赔偿款,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资金拨付、垫付资金返还和转股权投资等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滨海新区各有关单位须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合理制定上市规划,配合新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培育拟上市企业资源,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各项支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9日起施行,2015年3月2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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