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4项政策在津自主示范区推行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行的10项政策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其中6项政策推广到全国,4项政策在天津等已批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行实施。4项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的政策包括:

一、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这里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该政策解决了企业科研人员在获得奖励股权但尚未取得股权收益的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困难的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政策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壮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规模,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发展。

三、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指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是注册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境内的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该政策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支持力度。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是,同时具备上年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上年末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条件。突破现行政策中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入即需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解决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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