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至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21日指出,这次国务院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2015年的第二次调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21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有关政策。

具体包括两项政策:一是将现行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提高到30万元,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到201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一个条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这次国务院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从10月1日开始在法定的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意味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降到10%,比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低15个百分点。

二是延长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优惠的执行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到2015年12月底。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引导政策预期,国务院决定继续延长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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