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优惠政策

(一)天津市政策

28、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29、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30、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28至31摘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089号)一(一)至(四)

(二)开发区政策

32、总部经济

【初期运营补助】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办公用房扶持】国内外知名商务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租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32摘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九、十、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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