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经济开发区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支持企业尽快做大做强,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壮大开发区经济总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型企业税收奖励

注册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不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公司。

1、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阶段

累计纳税在100万元以下,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年纳税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进行奖励,待企业累计税收达到10万元时执行奖励政策。

2、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5%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94%、企业所得税的25.5%、企业营业税的42.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200-5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9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500-10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5、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年累计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奖励按全额税收(不分阶段)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

二、总部型企业税收奖励

总部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设有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部企业未建成投产时,企业通过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纳税;或将公司内关联的销售总部、结算总部公司迁入(或新注册)开发区,实现新增税收。

1、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

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2、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200-50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

2010年以后注册的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23%、企业所得税的36%、企业营业税的90%全额奖励。

5、对总部型项目员工在宝坻经济开发区内所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的20%奖励。

三、实体型企业税收奖励

实体型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满足行业准入条件和资格,在园区内有生产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实体型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商贸企业,可以是购置土地房产生产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土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1、实体型企业建成投产或运营后,享受宝坻区招商投资奖励政策(宝坻政发【2010】16号)规定的相关税收奖励。

2、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纳税超过每亩15万元的部分享受注册型企业的奖励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1、2政策。

3、物流城及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基地内的企业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4、年终对实体型企业纳税排名前10名企业以扶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奖励。

四、中介人奖励

1、对引进实体型企业,且符合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的中介人,按照宝坻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宝政发【2010】17号)执行。项目竣工后开始实施奖励。

2、对引进总部型、注册型企业的中介人,实施三年奖励。第一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另外10%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第三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5%进行奖励,另外15%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企业年纳税不足50万元的,不对中介人实施奖励。

3、中介人为项目落户起决定作用的人或单位,须经引进企业和管委会共同认定。特殊项目的中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奖励金额和方式。

五、税收奖励程序

1、注册型企业的税收奖励一般按季度兑现,即在下季度兑现上季度的奖励。

2、总部型企业的税收奖励一般按年度兑现,即在下一年度的第一月兑现上年度税收奖励。

3、实体型企业的税收奖励在下年度1-2月份兑现。

4、中介人奖励一般在年底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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