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引荐内资企业进驻北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进行奖励;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按照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3‰进行奖励;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重特大项目奖励另议。

2、引荐外商投资企业进驻北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注册资金依照登记注册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注册资金按照内资企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以上奖励均按首次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为依据进行兑现。

3、引荐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等非生产型企业的,按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区实得财力的8%连续三年奖励引荐人,最高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该项中包含生产型实体企业项目的,本着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照最高奖项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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