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西青政发〔20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对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各类载体,建设技术、检测、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含基建)投入情况,采取分段按比例方式对项目予以资助。

1.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0%予以资助。

2.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40%予以资助。

3.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予以资助。

对区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200万元,区级、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资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对各类载体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区科委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至区科委。区科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助方案,经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资助金。

第四条  申报机构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1.《西青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书》。

2.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产业基地和市级科技产业园区批准文件复印件。

3.公共服务平台清单,包括公共技术、检测、信息、培训设备等相关设备清单。

4.购置仪器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5.平台运营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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