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新产品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开发,应用新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材质、新设计,对原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在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的认定管理与监督。相关资金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单独核算。

(三)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应为近三年授权。

(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通过国家或市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条 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发布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材料;填写完成后报送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二)评审

1.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初审。

2.终审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相关中介部门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与发布

1.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天津市重点新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颁发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按照重点新产品销售两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每项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后补助方式下达补助资金。通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形成的新产品,经认定后,授予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原则上不再予以资金补助。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第七条 认定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目录推荐列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八条 对于企事业单位采购已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属于首购首用的,由认定新产品企业出具证明,可向市科委申请首购首用新产品风险资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认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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