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区商标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高新区直属辖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二条 对在国内商标注册成功的高新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每注册一件国内商标,给予1000元(人民币,下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在国外商标注册成功的区内企业,每注册一件国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商标,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在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成功的区内企业,每注册一件港、澳、台地区商标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区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于向天津市工商局(及高新区分局)提出申请、通过国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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